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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生产“地标”茶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安徽舒城县发布2起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日期:2024-06-20 点击数: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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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舒城县政府办网站近日通报了两起知识产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无资质生产“地标”茶叶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家企业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案件不仅警示了相关企业和个人,也体现了当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无资质生产“地标”茶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安徽舒城县发布2起典型案例

  安徽舒城县政府办网站19日发布2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无资质生产“地标”茶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家均受到行政处罚。2起案例信息如下:

  一、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侵犯“霍山黄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基本案情:本局12345热线,一消费者反映在网络平台上购买的茶叶(霍山黄芽),认为该企业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资质生产“霍山黄芽”,本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经调查,安徽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生产场所在舒城县晓天境内某村,该公司依法取得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的品种明细中不包含“霍山黄芽”的生产及分装;该公司生产的“霍山黄芽”茶叶是从霍山某茶叶有限公司(所在地霍山县境内)购进的散茶,购进后在舒城县晓天镇境内生产场所进行分装,并张贴产品标签以及“霍山黄芽”标记。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舒城县晓天境内生产场所分装生产茶叶的标签上使用“霍山黄芽”商品名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地标”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原材料来自于“地标”产品的产区,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是“地标”产品。“地标”的使用也应通过申请、报批、审核、公告后才能使用,且也须在“地标”产品划定保护区域内的企业才可以申请使用。

  二、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犯“韦斯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我局接芜湖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投诉书,称安徽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冒用“韦斯豪”品牌商标在徽采商城平台进行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宣传及交易活动,要求我局依法处理。

  经查,“韦斯豪”(文字)商标注册人是芜湖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4820804号、第32737647号,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分别为至2028年06月20日、2029年06月13日,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办公家具;家具;木制或塑料制箱;工作台;竹木工艺品等。当事人在徽采商城企业宣传网页和成交合同中使用了“韦斯豪”字样,涉及的23款“韦斯豪”标识商品,采购自其他厂家同类无标识品牌商品在徽采商城上架销售,当事人在网页和合同交易文书商品名称上使用“韦斯豪”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处罚决定:2024年3月19日我局依据商标法,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平台上销售的侵权商品行为进行了查处,规范了网络平台上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在网络平台上开展商品交易的企业起到了警醒作用,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商品交易行为,都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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